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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裁判要旨】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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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亢红昌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03号)]本案中,被告人先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其后,被告人个人又见财临时起意,趁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之机,公然夺取被害人的手机后逃跑。被告人及其同伙殴打被害人之时仅是为了打人取乐,并无劫财的故意和目的,故被告人等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属单纯的寻衅滋事行为,与其后被告人个人见财临时起意,乘机夺下被害人手机逃跑的行为没有关系。被告人及其同伙先行无故殴打他人,与其后被告人个人见财临时起意,乘机夺取被害人的手机,是在两种不同的主观内容支配下实施的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独立行为。实施暴力殴打行为时,被告人及其同伙均无劫财的故意和目的,该暴力行为不能视为被告人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其后被告人个人见财临时起意,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时,暴力殴打行为已经结束,被告人并没有为了获得手机而继续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之后被害人追赶被告人,被告人摔倒在地被抓住,至公安人员赶到,始终没有反抗,也不存在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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