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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对第四中级法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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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对第四中级法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请示》的答复


第四中级法院:

  你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等相关规定,我市于2015年11月9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区县相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承担。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于此前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行政案件暂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四中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请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近年来,我院审理了一些因不服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或者因要求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该类案件原以区政府为被告,但在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能已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的情况下,我院认为该类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不宜再以区政府为被告。因适格被告的确定涉及管辖调整等问题,为统一裁判标准,现向贵庭请示如下:

  一、情况介绍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及主管机关调整情况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单一的土地登记转变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原不同登记机关的相应职权已经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再具有土地登记职权。
  就本市而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载明:本市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定于2015年11月9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区县相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局承担;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2016年7月22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再保留。
  (二)我院审理涉不动产登记案件的情况
  我院自2014年12月30日成立以来,受理的涉不动产登记案件主要分为3类:一是针对区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要求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是针对区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或者要求区政府颁发林权证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是针对区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要求区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起诉讼的案件。此外,我院还受理了一些不服区政府所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或要求区政府履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职责的案件。
  (三)最高法院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
  2017年4月15日,最高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王金南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作出(2017)最高法院申137号行政裁定,裁定指出: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单一的土地登记转变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原不同登记机关的相应职权已经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再具有土地登记职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关于“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为被告(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再以作出被诉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二、我院意见
  (一)土地登记、林权登记案件适格被告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等均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畴。同时,从本市情况看,上述职责已由市规划国土委承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关于“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权登记的行政案件,即使针对的是原区县政府颁发的相应权利证书,也应当以是市规划国土委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以区政府为被告起诉的,应当告知其变更被告,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属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畴。不过,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本市情况看,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设定了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因此,对于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要求颁发该证的案件,目前仍以区政府为被告。
  (三)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
  区政府依申请对土地权属争议予以处理的,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土地登记的范畴,当事人对区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者要求区政府履行相应职责的,仍应以区政府为被告。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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